收养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领养孩子需要跟送养人定什么协议

小编:bj03

领养孩子需要跟送养人定什么协议

领养孩子必须要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收养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一、 收养协议 的内容有哪些 1、送养人、 收养 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二、书写收养协议注意什么 1、明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 收养法 》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 、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送养人的条件是: ①孤儿的 监护人 ;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写明收养协议具体内容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 继承 、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 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②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④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综上, 收养孩子 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冗长的过程,因此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除了从以上方面多加注意之外,还应当多加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建议尽可能在该协议中详尽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教管培养事项。 通常在建立了收养关系的时候,才会需要书写收养协议,而这样的协议一般就在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的时候需要用到。另外,该协议其实也会对当事人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因而就一定要先搞清楚应该如何写收养协议才行,以免影响收养手续或公证的办理,同时还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民间送养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爱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二)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章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三)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于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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